近年来,为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国家层面出台了多项税收激励措施。其中,针对境外投资者的税收优惠政策尤为关键。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印发的《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53号),原仅适用于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已扩展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这一调整意味着,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若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规定条件),可暂免缴纳预提所得税。政策覆盖范围的扩大,显著提升了境外资本在华投资的灵活性,也为更多行业吸引外资注入了动力。
境外投资者若想适用该政策,需同时满足以下关键条件:
境外投资者需将分得利润用于"权益性投资行为",具体包括:
需特别注意,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战略投资除外)不在政策覆盖范围内。
用于投资的利润需为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际分配的已实现留存收益,即通过企业经营产生的未分配利润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这一规定确保了利润来源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若以现金形式支付利润,相关款项需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禁止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若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资产所有权需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移至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不得由第三方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例如,境外投资者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划转资金时,只要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转入专用账户当日即转至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仍可视为符合资金流转要求。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需按以下步骤完成政策申请:
境外投资者需填写《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该表格需准确填写投资金额、投资方式、被投资企业信息等核心内容。
利润分配企业需对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进行三方面审核:
利润分配企业需在实际支付利润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两份文件:
若境外投资者申请追补享受政策(如之前未及时申报),还需额外提交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退税资料至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补缴境内居民企业已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属于"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情形。只要符合其他政策条件,可按规定享受暂不征税政策。
若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直接投资,需在收取款项后7日内,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若被投资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的重组并按特殊重组税务处理,境外投资者可继续享受政策,无需补缴税款;若部分处置持有股权(包含已享受和未享受政策的投资),视为优先处置已享受政策部分,需按规定补缴税款。
除后续税收协定另有规定外,补缴税款时仍可适用利润支付时有效的税收协定。若需享受协定待遇,需按《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执行。
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需注意以下细节:
总体而言,这一税收新政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了更宽松的政策环境,企业需结合自身投资规划,准确把握政策要点,确保合规享受优惠。